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財政廳(局)、發展改革委、能源局、物價局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、發展改革委、能源主管部門、價格主管部門,國家電網公司、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、內蒙古自治區電力有限責任公司:
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,規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,提高資金使用效率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》和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<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>的通知》(財綜〔2011〕115號),財政部、國家發展改革委、國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《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》,現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
附件: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
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
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
附件:
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》和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<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>的通知》(財綜〔2011〕115號)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發電是指風力發電、生物質能發電(包括農林廢棄物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、垃圾焚燒和垃圾填埋氣發電、沼氣發電)、太陽能發電、地熱能發電和海洋能發電等。